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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疾控局涉企行政检查“六公示”事项

日期: 2026-08-04 09:08 来源: 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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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检查事项、检查依据和检查标准

序号

检查事项

检查依据

检查标准

备注

1

对预防接种的行政监督检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)第八条、第七十条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)第四章、第五章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,2025年修订)第二十六条
3.《预防接种规范(2023年版)》(国疾控综卫免发〔2023〕17号)等

2

对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、有关机构、场所和物品消毒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,2025年修订)第九十三条
2.《消毒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,2017年修订)第三十六条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,2025年修订)第三十八条
2.《消毒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,2017年修订)第二章、第三章、第四章等

3

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、医疗机构、采供血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,2025年修订)第九十三条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,2025年修订)第二章、第三章、第四章
2.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,2011年修订)第二章、第三章、第五章
3.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8号) 第二章、第三章、第四章、第五章
4.《艾滋病防治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,2019年修订)第三章、第四章
5.《性病防治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9号,2012年修订)第二章、第三章、第四章、第五章
6.《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)第二章、第三章、第四章、第五章
7.《血吸虫病防治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,2019年修订)第二章、第三章
8.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)第二章、第三章、第四章、第五章等

4

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监督检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,2025年修订)第九十三条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,2025年修订)第三十八条
2.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,2016年修改)第二章、第三章
3.《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》(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)第二章、第四章
4.GB5749-202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
5.GB17051-2025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

5

对公共场所、学校和托幼机构的行政监督检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9年第15号,2025年修订第九十三条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,2025年修订)第十八条、第二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、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、第四十条、第四十七条、第九十三条、第一百零八条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)第六十八条
3.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(国发〔1987〕24号,2024年修订)第二条、第三条、第二章、第三章
4.《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》(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1号,2018年修正)第四十条、第四十三条
5.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卫生部令第80号,2017年修订)第二章、第三章
6.《学校卫生工作条例》(经国务院批准,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、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)第二章、第三章、第四章
7.《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》(卫生部、教育部令第76号)第八条、第十条、第十六条、第十七条
8.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》(教育部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、建设部、交通部、文化部、卫生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、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)第九条、第十二条、第二十三条、第六十一条
9.《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》(卫监督发〔2012〕62号)
10.GB37487-201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
11.GB37488-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
12.GB37489-201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
13.GB37489.1-201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1部分:总则
14.GB37489.2-201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2部分:住宿场所
15.GB37489.3-201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3部分:人工游泳场所
16.GB37489.4-201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4部分:沐浴场所
17.GB37489.5-201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5部分:美容美发场所等

6

对病原微生物菌(毒)种和样本、实验室的行政监督检查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,2025年修订)第九十三条
2.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24号,2024年修订)第四十九条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,2025年修订)第三十一条
2.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24号,2024年修订)第二章、第三章、第四章
3.《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(毒)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)第四条、第七条、第十二条、第十三条、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等

7

对建设单位、用人单位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、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行政检查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,2018年修正)第十八条第四款、第二十七条、第三十五条第三款、第四十三条
2.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》(国家卫健委令第6号)第五十一条、第五十二条
3.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》(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)第五条
4.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,2024年修订) 第四十七条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,2018年修正)第二章、第三章、第四章、第五章
2.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,2024年修订)第二章、第三章、第四章、第五章、第六章
3.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,2019年修订)第二章、第三章、第四章
4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》(国发〔1987〕105号)第二章、第三章
5.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》(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6号)第二章、第三章、第四章
6.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》(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)第二章、第三章
7.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》(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,2023年修订)第四章
8.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》(安监总厅安健〔2015〕16号)
9.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》(安监总厅安健〔2016〕9号)
10.《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》(安监总厅安健〔2015〕124号,2018年修改)
11.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》(国卫办职健发〔2026〕1号)
12.GBZ 188—2025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
13.GBZ 98—2020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等

8

对放射诊疗机构的行政检查

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》(卫生部令第46号,2016年修正)第三十四条

1.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》(卫生部令第46号,2016年修正)第二章、第三章、第四章、第五章
2.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)第二章、第三章、第四章
3.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》(卫监督发〔2012〕25号)
4.《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》(黑卫监督发〔2009〕756号)
5.GBZ 98—2020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
6.GBZ 130—2020 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
7.GBZ 121—2020 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
8.GBZ 120—2020 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等

9

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行政检查

1.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,2011年修订)第三十四条
2.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)第三十三条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,2025年修订)第二十七条、第六十一条
2.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,2011修订)第二章、第三章、第五章
3.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)第二章、第三章、第四章、第五章等

二、检查频次上限

1.年度内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4次,包括根据本级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检查频次。

2.根据投诉举报、转办交办、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 ,对涉企检查时发现问题“回头看”,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,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,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。

三、行政检查文书(详见附件)

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(试行)

责任编辑: 王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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