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EILONGJIANG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ADMINISTRATION
一、检查事项、检查依据和检查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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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 |
检查事项 |
检查依据 |
检查标准 |
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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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对预防接种的行政监督检查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)第八条、第七十条 |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)第四章、第五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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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对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、有关机构、场所和物品消毒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 |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,2025年修订)第九十三条 |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,2025年修订)第三十八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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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、医疗机构、采供血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,2025年修订)第九十三条 |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,2025年修订)第二章、第三章、第四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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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监督检查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,2025年修订)第九十三条 |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,2025年修订)第三十八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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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对公共场所、学校和托幼机构的行政监督检查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9年第15号,2025年修订第九十三条 |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,2025年修订)第十八条、第二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、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、第四十条、第四十七条、第九十三条、第一百零八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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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
对病原微生物菌(毒)种和样本、实验室的行政监督检查 |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,2025年修订)第九十三条 |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,2025年修订)第三十一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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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|
对建设单位、用人单位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、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行政检查 |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,2018年修正)第十八条第四款、第二十七条、第三十五条第三款、第四十三条 |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,2018年修正)第二章、第三章、第四章、第五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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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
对放射诊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|
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》(卫生部令第46号,2016年修正)第三十四条 |
1.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》(卫生部令第46号,2016年修正)第二章、第三章、第四章、第五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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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|
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行政检查 |
1.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,2011年修订)第三十四条 |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,2025年修订)第二十七条、第六十一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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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检查频次上限
1.年度内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4次,包括根据本级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检查频次。
2.根据投诉举报、转办交办、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 ,对涉企检查时发现问题“回头看”,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,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,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。
三、行政检查文书(详见附件)